第一条 为促进县域经济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 , 鼓励外埠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 , 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 , 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财政给予支持的企业是指从县域外引进、在我县注册登记的落地生产经营企业 (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 ) 。
第三条 财政给予企业支持主要根据引进企业对县级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 ( 不包括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), 对密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和安排劳动力就业等因素确定。
1 、工业企业 :
工业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 , 年实现销售收入在 7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,按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 80% 给予支持 ; 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, 不足 5000 万元,年实现销售收入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,按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 70% 给予支持 ; 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 , 不足 2000 万元 , 年实现销售收入在 750 万元以上的企业 , 按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 60% 给予支持。
2 、旅游商贸企业 :
景区类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; 宾馆饭店类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; 商业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, 按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 50% 给予支持。
3 、其他企业 :
对于引进的其他各类落地生产经营企业 , 年形成县级财政收入在 100 万元以上的 , 按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 50% 给予支持。
4 、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 , 但年均安排本县劳动力就业在 300 人以上的企业 , 也可享受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 50% 的财政支持。
第四条 新引进的落地生产经营企业符合第三条规定之一的 ,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 , 工业企业给予 5 年的财政支持 , 其它企业给予 3 年的财政支持。
原引进的落地生产经营企业 , 工业企业享受原政策未满 5 年的 , 按照新政策继续支持到满 5 年为止 ; 已经满 5 年的 , 再给予 1 年的支持。其它企业享受原政策未满 3 年的 , 按照新政策继续支持到满 3 年为止 ; 已经满 3 年的 , 再给予 1 年的支持。
第五条 为严格对引进企业的考核 , 县政府成立由计委牵头、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小组 , 对享受财政支持的企业进行考核。经经考核小组考核后 , 县工业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, 县财政局按季度将支持资金拨付到县工业开发区,由开发区负责兑现给企业。
第六条 县 ( 乡镇 ) 财政给予企业的支持资金应用于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扩大再生产、技术革新和新产品研发等 , 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。
第七条 对于企业已享受国家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 , 县财政不再给予支持。
第八条 县财政按照县工业开发区引进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 15% 支持工业开发区 , 用于经营运行招商经费。
第九条 由乡镇引进符合条件企业形成的财政收入纳入乡镇体制内收入管理 , 按照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, 对引进企业的财政支持 , 参照本办法执行 , 支持资金由乡镇财力解决。
第十条 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 , 此办法将做相应调整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, 由密云县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